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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体育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14 浏览量:308

 

各院系: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到西部建功立业,将个人理想和国家需要相结合,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和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校办字〔2009〕104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已通过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的毕业生中开展“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就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2014届全日制毕业生(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评选比例:北京体育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控制在本院系毕业生总数的7%以内,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控制在本院系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三)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从北京体育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和补考;

(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能够将个人发展与祖国需要紧密结合,志愿到基层、西部就业,积极参加国家和北京市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五)评选北京体育大学校级优秀毕业生,需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两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毕业研究生需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六)评选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需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三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毕业研究生需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院系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选工作。对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考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三)在毕业生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班级鉴定,交由院系审批。初选名单在院系张榜公示3天,报就业指导中心后,中心将在北京体育大学内网、就业信息网进行进一步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优秀毕业生汇总名单、登记表经院系审核(盖院系章,负责人签字),于2014年4月28日(周一)中午11:00前报就业指导中心。优秀毕业生除在登记表上“先进事迹”一栏进行简要介绍之外,登记表背面需附较详细的先进事迹(格式:题目为小三号宋体居中;正文为五号宋体;段落间距1.5倍);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毕业生由北京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同时市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毕业生个人在校期间档案。

四、其它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4]1号)文件内容与要求,因个人原因违约者,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此外,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毕业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以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附件:

  1. 1北京体育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x
  2. 2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x
  3. 3北京体育大学优秀毕业生统计表.docx
  4. 4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docx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