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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汇编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第一辑 | 2022年截至7月15日)

来源:默认 发布时间:2022-08-11 浏览量:104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要求,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本刊特别推出2022年上半年全国最新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北京市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围绕首都重大项目以及“专精特新”企业、平台企业等发展,挖掘岗位资源,扩大就业规模。充分利用退休人员产生的空岗,促进更多劳动力就业。(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

 

天津市

坚持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坚持制造业立市,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集中攻坚信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实施《天津市现代服务业数字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培育地标性商圈,推进消费扩容提质,扩大连锁经营布局,壮大外贸进出口规模,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优质就业岗位。

对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小微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可发放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2022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搭建“国企英才”招才引智平台,规范企业招聘信息发布,推进公开招聘,不断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通知(津就组字〔2022〕3号))

 

河北省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确保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的实施方案》(冀教领导小组秘〔2022〕14号))

 

山西省

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强化用工服务保障,推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达产。扎实做好常态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优化信息发布、招聘组织、涉企事项办理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机制,及时将“白名单”企业、重点外贸企业、重点领域企业等纳入保障对象清单,省市县三级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及时掌握拟裁员企业、缺工企业信息,就地就近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促进用工平衡。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吸纳就业。紧抓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政策机遇,实现新增市场主体与新吸纳就业同步增长。引导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向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倾斜。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和交通运输、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抓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系列政策落实落地,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国家及陕西省“降、缓、返、补”各项政策,通过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结合社保基金结余情况,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续执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采取“免申即享”发放模式,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扩大“六税两费”减征政策适用范围。优化退税审核流程,提升纳税人获取留抵退税快捷性。对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中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进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持续提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厅字〔2022〕90号))

 

辽宁省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上海市

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增量就业岗位,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加快复工复产,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依托长三角地区人社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长三角就业岗位、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等各类要素资源的集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

 

江苏省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浙江省

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打造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高质量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完善“职称在线”应用,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职称;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扩大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贯通领域;落实中小微企业人才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完善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今明两年,国有企业要继续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人社厅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

 

安徽省

拓展市场性就业岗位。通过高校访企拓岗和面向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链征集等多种举措,拓展市场性岗位不少于18万个。组织实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专项行动。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共走访用人单位不少于100家,2021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高校的领导班子新开拓用人单位不少于100家,2021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50%的学科专业点所在高校的领导班子新开拓用人单位不少于50家,专项行动征集就业岗位不少于15万个。面向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重点产业链、开发园区,筛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不少于3万个。分行业、分专业、分层次组织开展“2+N”线上常态、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支持市、县企业复工复产,主动征集用工需求,联合开展招聘活动。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省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单位印发《关于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教学(2022)3号))

 

河南省

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应结合产业特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在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主动对接国家、省和市县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到高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就业。(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160号))

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深入实施“万人助万企”“三个一批”活动,落实白名单企业(项目)“四保”制度,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努力开发3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18号))

 

湖北省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引导民营企业发挥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组织发动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实行公开招聘。(湖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 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发〔2022〕3号))

 

湖南省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

 

广东省

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2〕21号))

 

四川省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符合政策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群体符合人数规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川人社发〔2022〕13号))

 

重庆市

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力争创造就业岗位65万个左右。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吸纳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下调贷款利率。设置好“红灯” “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国有企业招聘岗位规模1万个左右,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和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函〔2022〕18号))

 

西藏自治区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每年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3人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90%(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2022届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力推进区外就业。加大与中央国家部委、援藏省市、援藏央企和部分非援藏省市的对接力度,协调落实的区外公职岗位和央企岗位不低于岗位总数的10%。全面推进“组团式”区外市场就业,扩大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规模,对区外企业开展“组团式”吸纳毕业5年内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一次达到20人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一次达到30人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满3年后可享受区外就业奖励2万元,满5年后可再享受区外就业奖励3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选派干部专职负责区外就业联络服务站工作,将区外就业联络服务站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9号))

 

陕西省

加强减负稳岗扩就业。开展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入户行”活动,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特别是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厅级领导分片包抓,落实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直达企业,确保应享尽享、快速兑现。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留抵退税,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6月底前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年内扩大“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陕西省稳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2号))

 

甘肃省

发挥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作用。重大项目建设要确保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选择一批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项目,组织动员农村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达到中央投资的15%。鼓励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对接2所以上省内高校,采取“社会实践+毕业引进”的方式,探索建立企校合作长效机制,培养吸纳高校毕业生。2022年省属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000人以上。鼓励中央在甘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推进公开招聘。(甘肃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

 

青海省

产业发展拓岗行动。发挥市场主体带动就业效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个转企、小升规,加快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持续扩大就业规模;紧盯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发挥投资带动就业作用,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户以上,重点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紧盯规上企业、新建项目用工需求,强化重点企业常态化用工保障,设立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企一策用工指导服务,精准搭建用工对接平台;落实中央以工代赈资金2.68亿元,实施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项目45个,确保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中央投资的15%,带动更多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扩大招聘规模。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

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强化供需对接,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民办机构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其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100人以上的降低到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青年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标准扣减相关税费。

拓展园区就业空间。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挖掘企业用人潜力,及时征集、发布各类企业用工需求信息,主动与高校做好供需对接,组织就业供需见面专场活动,促进人岗互动相适。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用足用活就业优惠政策。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规范用人管理,加强人文关怀,增强就业吸引力。鼓励工业园区创建“大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居生活环境,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就业空间。2022年全区各工业园区开发供给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岗位20000个以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

推动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今年拿出30%的岗位定向招聘2022届海南省高校毕业生,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少于1000名。

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的小微企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海南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琼教高〔2022〕78号))

 

 

 

信息来源:中国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发布人国际体育组织学院 汪玫汝